2022年度门诊慢性病、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变更方式说明



广大参保人:

根据我市医保门诊定点政策,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门慢、门统)定点变更方式做相应调整,特予以说明:

一、门诊慢性病(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

不再设立集中变更期,如有变更需求,参保人可在年度内任一时间按照病种定点规则到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一个医疗年度内变更1次。

注意:

1.医疗机构通过“定点医药机构监管服务系统”办理定点变更(操作说明附后)。没有操作权限的医疗机构请向我处及时申请(区县所属医疗机构通过区县医保部门申请)

2.仅能办理新转入本医院患者的变更手续。

3.变更时审核变更记录,本年度内已有变更记录的不得再办理定点变更。

4.变更要符合病种定点规则,如下: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纳入门慢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如有以下情况的,可选择多家定点医疗机构:

患有恶性肿瘤的治疗、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精神障碍、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的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相应病种,每个病种对应的医疗机构不超过一家。

上述参保人同时患有其他门诊慢性病的,可再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诊疗。

二、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

参保人可选择 4 家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门诊定点,每个医疗年度根据就诊顺序确认,医疗机构不再办理定点变更。

三、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

变更时间和方式同前,除定点端变更系统外,“定点医药机构监管服务系统”也有相应功能操作。

四、居民“两病”门诊定点变更

1.医疗机构端变更。参保人先到原定点医疗机构,由医院在“地纬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系统”中按照“修改备案”流程,填写原备案的“终止日期”后,保存;再到新变更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新增”流程进行备案;

2.医保经办机构变更。参保人到参保所属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由工作人员直接办理变更。

以上变更方式调整自2022年1月1日执行。

文章分类: 医保知识
分享到: